Sunday 14 March 2010

利人利己


四月要搬家了,那现在住的房子已经退房了,现在是在履行1个月的notice period;所以property agent(PA)需要带人来看房子。

为了省略麻烦,就允许PA自己开门进入房子(反正他们是有钥匙的),条件是要在最少24小时前通知和得到我们的允准。

一直以来都没事,直到昨天,PA说星期一早上9.45am,有一位女士要看房子。基于这是第一次早上有人看房子,礼貌起见,问过屋友的意见。她说希望能下午她出去后才让来看。

就建议PA改去下午,但是PA来邮说Popential Buyer 只能早上,一定要在9.45. 对于他们的坚持,我是有点不开心,觉得‘侵犯’我的原则,为什么PA能坚持的一定要那个时段呢?又回一封电邮给他们说“我以为租户是有权利不接受你们建议的时间”?

PA就回邮说“根据合约,最后28天租户要允许屋主或PA在恰当的时间view the porperty”。 看到这样的答复,第一时间看回合约。原来真的是有这样的一段“Permit the landlord or the landlord’s agents at reasonable hours in the daytime within the last twenty-eight days if the tenancy to enter and view the Property with prospective tenants.”。

那就没办法,得允许咯,把这个条文讲给屋友说,所以星期一早上有人会来看房子。
她居然‘打横'来说“我可以当着你忘了告诉我星期一有人来看房子,我当天把门给锁,这样他们不能进来咯”。

哎呀真的是无赖,唯有把条文白字黑字的写清楚发电邮给屋友,骗说已经咨询公司的律师,我们一定要开门让PA进入家里。<<注:这些对白都是在网聊、电邮进行的(因为是在上班期间)》》。

后来下班回家途中,收到屋友发来的一份电话讯息《28天是从13号算起,那今天(12号)我可以把门反锁不要让他们进来。》》

看到这样的短讯,真的很累,第一时间简单的回复说《今天的appointment,我一早已经答应他们了;说真的我看不到对我们有任何的好处不让PA进入家里,再说我不想浪费时间和PA争辩,宁可把时间用在其他有意义的事上。》》

我做人的原则很简单,损人利己的事我不做(除非无知和无意)、损己利人的事也不应干(虽然常常傻傻的去做,过后就被朋友骂笨蛋),只想做利人利己的事。

1 comment:

卡通 said...

Dont make life so complicated.
简单的事简单的处理